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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4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收到传票的日期:2026 年 6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6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级法院)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泰基金) 法定代表人:郁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苏、朱轩、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江苏竞先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甲科技) 法定代表人:刘甲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乐小花、许锡峰、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公司与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就约定收益存在争议的事实,且恒泰基金设立期限即将届满,江苏中科易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易尚)根据《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以恒泰基金名义对公司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恒泰基金的上诉请求: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 0312 民初 2001 号),依法判决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恒泰基金上诉请求的事实与理由:百甲科技的行为构成退伙,未取得全体有限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符合《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且工商登记的恒泰基金各合伙人情况并未发生变更,百甲科技持有的合伙份额比例仍应为 49.75%,未超过三分之二,无权直接指定清算人;应同时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取得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百甲科技另行指定清算人事项并没有经过全体过半数同意,其指定不成立;不适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仍应以恒泰基金名义进行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和《传票》。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5)苏 0312 民初 2001 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铜山区法院认为:恒泰基金合伙期限已届满,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合伙协议》关于清算人的约定(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除非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由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人士担任)合法有效,百甲科技合伙份额已增至 72.63%且其已指定江苏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人。故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并退回案件受理费。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收到徐州中级法院关于本案的开庭《传票》 (案号:(2026)苏 03 民终 626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针对恒泰基金的上诉,徐州中级法院尚未作出相应裁判。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最终裁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备查文件 《传票》(案号:(2026)苏 03 民终 6261 号)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